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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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