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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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