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第十条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