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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