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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