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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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