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