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