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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