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捕捉管理

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猎捕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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