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捕捉管理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猎捕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