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