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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