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审批机关在批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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