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活动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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