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专用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宣传教育、人工繁育与增殖放流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