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三)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四)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三)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四)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