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没有商品进出口权和《经营利用证》的单位,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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