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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