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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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