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