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