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