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