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