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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