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凡需要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外,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凡需要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外,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