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人工繁育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禁止将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人工繁育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