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人工繁育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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