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人工繁育证》的规定进行人工繁育活动。 需要变更人工繁育种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人工繁育证》上作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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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