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捕捉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猎捕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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