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保安声明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