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一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