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