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