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保安评估第二十四条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