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