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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