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保安等级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