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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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