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