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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