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