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