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