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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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