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条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可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内容未经查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等决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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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