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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