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事项投诉,其投诉内容在提起投诉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 (二)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投诉书》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签字或盖章,或者未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的; (四)没有明确请求的,或者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五)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相应主管部门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