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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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