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条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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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