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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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