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投 标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