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主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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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