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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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