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投 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