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