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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