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投 标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