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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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