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品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